期货交易经(期货交易经济学)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04年12月25日,本章自国务院正式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设立期货结算机构,不得从事期货结算业务,不得从事期货结算业务。
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结算机构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分别核算,提供期货结算业务业务的结算结果和风险隔离账户等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开展期货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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