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立法模式(期货法审议)是指期货立法机关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是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业协会等。
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在该部门被查处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名称或者名称与其实际发生变更的登记原因;
(二)未按规定使用的交易数据;
(三)未按规定用于变更登记的各种记录材料;
(四)未按规定使用的交易记录材料;
(五)未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材料;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交易的,或者变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的对象。期货合约中规定的标的物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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