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原油投资期货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上期能源原油期货境外交割所得
1、套期保值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财政部[2016]55号)文件规定,从事原油期货交割的国家(地区)为我国第一个允许地区。具体来看,采取实物交割的国家(地区)为我国第一个允许地区。具体来看,除了西藏的塔里木油田原油期货交割结算价以外,还有圭亚那、委内瑞拉、阿根廷和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也是允许地区进行原油现货交割的。
2、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方案
与原油期货交割相关的商品期货品种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原油期货、燃料油等。相关商品期货的交割品级(含增值税)为:天然橡胶、低硫燃料油、高硫燃料油、铝、锌、镍、锡、螺纹钢、白银、沥青、不锈钢等。
二、境内期货境外交割所得的税收政策
1、港资期货境外交割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财政部[2016]55号)文件规定,跨境人民币计价与结算业务可适用香港交易所,豁免我国能源期货在境外注册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境内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对境内企业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适用关税法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商务部[2016]52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规则》相关规定,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税率,调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税率,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税率,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调整适用范围,
适用下列商品期货等金融期货合约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境外交易者(以下范围内的个人和机构)或者客户持仓、资金和交易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由境内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及其他有关客户组成的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关系的具体办法;
(四)**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商品期货交易经批准或者批准的境外交易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编码前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二)具备从事原油、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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