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合约交割日(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日期会有什么变化)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交割月份中进行买卖的最后结算。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交割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交易双方在交割期最后交易日的成交价格。
期货市场上商品期货大多都是实物交割,股指期货则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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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自然人客户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2、与自然人客户不要求开户银行自有资金入市交易,但一般不允许委托别人代理开户。
3、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出具《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4、自然人客户需开立商品期货账户,签订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风险揭示书。
5、法人客户需自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
6、自然人客户需开立相应综合评估表格并签署相关协议书。
7、期货交易后,该账户只能进行商品期货交易。
8、自然人客户需办理银期转帐,并在指定存管银行开立商品期货帐户。
9、自然人客户需通过商品期货账户入市交易。
10、非自然人客户需通过商品期货账户或股指期货账户入市交易。
11、不提供任何服务。
12、必须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
13、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不得参与期货交易: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
(二)有一定的住所;
(三)有一定的住所;
(四)有一定的住所;
(五)有一定的住所。
14、自然人客户须至少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15、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接受参与期货交易者现场开户的书面委托,或者接受其期货交易指令,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为其办理期货交易。
16、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或接受委托,不得为其开户。
17、期货经纪公司的最低委托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限度,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可能。
18、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委托交易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数量。
19、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或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客户可以自行选择书面委托。
20、当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委托的时候,客户要保持“冷静”,不要因为客户的犹豫不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1、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保持“冷静”,即不可有任何闪失。
22、期货经纪公司未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书面通知中告知其在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
23、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不得开立、注销。
24、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向客户提供与其签订合同时的承诺书(如保密印章)、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报告书(如实行证明文件)、风险监控措施、期货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文件,其中包括授权范围和许可性质的说明书等。
25、未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时,客户应当知晓以下情况:
(一)期货经纪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货物存放、运输、仓储、运输、开设或提供担保物。
(二)未按规定对货物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帐户进行监控的,应当告知其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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