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期货代理商判刑
我国的期货代理商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被认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处罚、监管机构处级以上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未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和机构;
(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三)隐瞒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交易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四)挪用客户保证金;
(五)违反反洗钱规定,利用客户委托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被认定为没有禁止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禁止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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