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
1. 期货公司编制的报表须以自发布之日起1年1~12个月的报告期末的编制报告完成。
2. 期货公司不得对编制报告的损益进行财务处理。
3. 期货公司不得向非期货经纪公司客户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发客户代理;
(二)加入交易和结款;
(三)提供交易和结款;
(四)发放贷款和垫款;
(五)投资理财和融资租赁;
(六)从事咨询服务;
(七)受托资产管理;
(八)其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的:
1. 期货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期货公司自颁发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投资者办理的业务活动;
(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期货交易品种;
(三)从事经纪业务;
(四)遵守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
(五)违反期货公司及其他交易者制定的有关规定的事项。
2. 期货公司不得在选择交易方式时将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加入交易行列。
3. 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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